观察者网

让建站和SEO变得简单

让不懂建站的用户快速建站,让会建站的提高建站效率!

观察者网 你的位置:观察者网 > 热搜排行 >

佃户拖欠物业费 房主是否要担责 业主负连带牵涉

发布日期:2024-11-22 11:36    点击次数:115

佃户拖欠物业费 房主是否要担责

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法律讲明,业主应当按照商定向物业工作东谈主支付物业费。要是物业工作东谈主照旧按照商定和关连法律讲明提供工作,业主不得以未领受或无需领受相干物业工作为由阻隔支付物业费。

国务院《物业不休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指出,业主应字据物业工作公约的商定缴纳物业工作用度。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东谈主商定由物业使用东谈主缴纳物业工作用度,则按此商定本质,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牵涉。

《福建省物业不休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,业主应按照物业工作公约商定实时足额缴纳物业工作费。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东谈主之间存在由后者缴纳物业工作费的商定时,该商定有用,不外业主仍负有连带缴纳的牵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