佃户拖欠物业费 房主是否要担责 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法律讲明,业主应当按照商定向物业工作东谈主支付物业费。要是物业工作东谈主照旧按照商定和关连法律讲明提供工作,业主不得以未领受或无需领受相干物业工作为由阻隔支付物业费。 国务院《物业不休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指出,业主应字据物业工作公约的商定缴纳物业工作用度。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东谈主商定由物业使用东谈主缴纳物业工作用度,则按此商定本质,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牵涉。 《福建省物业不休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,业主应按照物业工作公约商定实时足额缴纳物业工作费。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东谈主之间存在由后者缴纳物业工作费的商定时,该商定有用,不外业主仍负有连带缴纳的牵涉。 |